Article 3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实施,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和个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