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救援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并协助处理。鼓励物业服务人建立消防快速处置队,提高对火灾的快速反应和初期处置能力。

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管理进行交接时,应当在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疏散通道等的使用维护现状予以确认。新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其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加强消防安全防范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