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分别设立市级一般湿地、县级一般湿地保护标志。湿地保护标志应当注明湿地名称、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等内容,做到清晰、醒目、规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