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督促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

在行政区域交界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护林联防组织,负责联防区的护林工作。

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护林员,国有林业场圃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的主要职责:巡护森林,检查、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