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类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