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森林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合作营造的林木,为合作各方共有,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的约定确定所有权。
(三)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所有;没有明确使用单位的,归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所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该集体所有;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的约定确定所有权。
林业经营者依照《森林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可以通过竞标、承包、租赁、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