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涉及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