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设施、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示场地平面布局图、进出路线图;

(二)具备与处理建筑垃圾规模相适应的分类、分拣、堆放、作业场地和称重、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设备;

(三)分区管理,做好厂(场)区内雨污分流、防尘、降噪等措施,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建立台账,登记建筑垃圾来源、种类、数量以及运输单位、车辆号牌、去向等基本信息;

(五)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扬散、防遗撒、防渗漏措施,保持运输载具整洁;

(六)不得消纳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不得受纳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污泥以及疏浚底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