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具体投放要求:

(一)将装修垃圾进行分类袋装、捆绑、箱体收集,并及时堆放到指定的装修垃圾贮存设施、场所或者自行联系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

(二)装修垃圾中的有毒有害垃圾另行投放至有毒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装饰装修企业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可以在核准范围内自行运输装修装饰垃圾。

鼓励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对可资源化利用的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投放,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引导。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