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林木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保存十年以上,林木良种、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