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环境卫生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应当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