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历史文化街区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相衔接,明确保护原则、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对象、保护要求等内容,加强对开发强度、建筑形态、业态布局以及其他相关要素的管控、引导,整体保护与历史文化街区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文环境,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可以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外相邻街巷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的古城墙、古井、古码头等历史环境要素一并纳入。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