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具有一定保护价值且存在损毁危险,尚未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评估、论证,确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采取相应的抢救性保护措施,并同步启动历史建筑的申报确定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预先保护对象。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预先保护对象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其所有权人、管理人、实际使用人,并在所在地的村、社区予以公告。

预先保护对象自确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被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的,预先保护失效。因实施预先保护对有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