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公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