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市场主体向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