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宗教文化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论坛及其他交流活动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或者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开展对外交流活动未办理相应手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情节较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其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组管理组织;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