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设置用于集体宗教活动的宗教设施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广场、公园、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传教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接受境外的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的。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其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改组管理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