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向省人民政府出版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准印证。

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按照批准的数量印制,在批准的范围内交流,不得超范围散发,不得销售。

非宗教出版物刊载、发表或者摘转涉及宗教的内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转载、摘编互联网上涉及宗教的内容,应当进行核实。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运送、销售、复制和散发非法印制或者非法进境的宗教类出版物。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