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积极参加统一组织和安排的履职活动,无特殊情况的,每年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为:省的代表不少于十五日,设区的市级的代表不少于十二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不少于十日,乡、民族乡、镇的代表不少于七日。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