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施逮捕、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由执行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报经代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法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的,执行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代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被逮捕、受刑事审判以及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执行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报告。

对同时担任两级以上代表职务的代表,实施上述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应当同时报告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并按照其中最高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执行。

代表被执行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时,应当主动表明代表身份,并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诉,执行机关应当在十二小时内转交。

本条第一款所列的措施执行期满或者依法被解除的,应当由执行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及时报告代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