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根据地域、领域、专业等组成代表小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小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建。
代表小组应当建立完善活动制度,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常态化开展活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具体指导。
代表小组活动的内容:
(一)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根据安排,开展视察和调查研究;
(三)联系人民群众,通过接待、走访、座谈等方式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交流执行代表职务的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代表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