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在会议前提交。

代表应当结合闭会期间活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办理过程中加强与代表沟通联系,充分听取意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安排,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和跟踪督办。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交办、承办、督办以及重点督办等具体工作,按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