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置场所。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