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澄碧河水库水质保护条例

In forceLocal Regulations
Local Regulations
Issuing authority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Promulgated
December 9, 2025
In force from
December 9, 2025
Articles
31 articles

Source: National Databas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2017年8月24日百色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8月28日百色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百色市立法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5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Article 1为了加强澄碧河水库水质保护,改善水库生态环境,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Article 2澄碧河水库(以下简称水库)水质保护范围的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Article 3水库水质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确保安全的原则。
Article 4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划分为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具体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Article 5市人民政府和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宣传牌,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并根据需要设置防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的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防护设施。

Article 6市人民政府和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水质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水库水质保护工作。

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水库水质进行保护。

Article 7市人民政府和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的下列工作: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水功能区划编制以及划定、水质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河道综合治理等监督管理;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

(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农药、化肥、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并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渔业资源增殖进行指导;

(五)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林营造、湿地保护、原生灌木植被和防护林的保护以及森林安全等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和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审计、商务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水库水质保护工作。

Article 8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水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水库水质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二)参与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工作;

(三)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水库进行日常巡查管理;

(四)负责清理库床淤积物,打捞和处置垃圾、废旧板材、水浮莲、树枝、杂草等漂浮物;

(五)负责水库渔业资源增殖工作;

(六)协调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水质。

Article 9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动会商机制,协调解决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重大水污染事故处理;

(二)综合整治;

(三)污水、垃圾、畜禽养殖等问题处理;

(四)林业生态保护和发展问题;

(五)水环境质量监督和信息发布;

(六)旅游开发利用问题;

(七)跨县(区)的水事纠纷处置;

(八)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Article 10市人民政府和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筹集水库水质保护经费:

(一)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资金;

(二)社会各界捐赠;

(三)合理开发利用获得的部分收益;

(四)其他途径依法筹集。

水库水质保护经费应当专项用于水质监测、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等与水库水质保护有关的事项。

Article 11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本级其他有关部门和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编制水库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水库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符合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林地保护利用、自然保护地、湿地保护等规划要求,确保水库水质保护科学可持续发展。

Article 1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水质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库生态环境以及相关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有权对负有水库水质保护管理责任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Article 13水库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入库河流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Article 14在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农作物;

(二)使用灯光诱捕、抬网、地笼网、底拖网、拦河网、迷魂阵、水下射鱼枪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或者渔具进行捕捞;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Article 15在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或者在水岸丢弃塑料泡沫、包装袋、玻璃瓶、饮料罐等垃圾;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Article 16在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与防汛、抢险救灾、水质监测保护或者水利工程管理需要无关的船舶驶入;

(二)露营、野炊、水上运动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休闲娱乐活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Article 17市人民政府和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采取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封山育林、营造水源涵养林等措施,增强森林植被水源涵养功能,防治水土流失,维护生物多样性,改善水库生态环境。

在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鼓励群众将经济果木林改造为有益于生态保护的林分;禁止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现有属于商品林的速生桉应当在主伐期后限期改造,恢复为乡土阔叶等其他树种。

Article 18在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旅游服务设施、服务网点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并符合水库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从事旅游、餐饮服务等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Article 19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资源利用应当优先保护水生态环境,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防洪、发电等方面的需要,合理分配水资源。

水库水位在165米(珠江基面高程)死水位以下时,除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以外,不得向库外调水或者取水。

Article 20禁止在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在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水电站的,应当符合自治区中小水电水能资源开发规划。

在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进行跨河、穿河以及临水临河等工程建设,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库水质。

Article 21在水库水质保护范围使用化肥、农药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市人民政府和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农药、化肥等的使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生物防治技术,递减化肥、农药的使用量,引导农作物种植者施用有机肥料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做好农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和生产技术培训,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Article 22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本行政区域的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转。

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道、村屯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和转运站,负责生活垃圾收集和转运,清理河道两旁和水面的垃圾。

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已建成的水电站应当负责站区生产生活垃圾以及水面垃圾的收集处置工作。

Article 23市人民政府和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的企业应当采取环保措施,确保直接或者间接排放的工业废水符合国家工业污水排放标准。

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在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的乡镇、村屯建立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可以通过第三方治理方式,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委托给具有资质和相应治理能力的单位独立运营,并实施有效监督,确保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的村屯建设净化沼气池、人工湿地等设施,增强治污能力,防止生活污水、不达标的中水直接排入水体。

Article 24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的水上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船舶的残油、废油和垃圾应当回收,不得违反规定向水体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污染物。
Article 25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库水质保护数据平台,实现负有水库水质保护管理责任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共享水库水质监测等相关数据信息。

负有水库水质保护责任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的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信息及时上传水库水质保护数据平台。

负有水库水质保护责任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公开水库水环境质量、水质监测、排污单位名录、行政处罚情况、水污染突发事件等信息。

Article 26市人民政府和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和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受理对污染、破坏水库水质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依法处理。

有管辖权的单位应当在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移送的单位和举报人、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有关单位应当对举报人、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Article 27市人民政府和右江区、凌云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管理机构,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污染、破坏水库水质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不依法查处的;

(二)未落实水库水质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

(三)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库水质保护经费的;

(四)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五)发生重大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Article 28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农作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使用灯光诱捕、抬网、地笼网、底拖网、拦河网、迷魂阵、水下射鱼枪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或者渔具进行捕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Article 29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船舶非防汛、抢险救灾、水质监测保护或者水利工程管理需要驶入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驶离并给予警告;仍不驶离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Article 30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Article 31本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