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5,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6
- Articles
- 19 articles
(2025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老年助餐服务可以依托老年食堂、老年餐桌、老年助餐点等老年助餐服务场所,为老年人提供制餐、就餐、送餐等服务。
老年助餐服务面向全体老年人,优先保障失能、残疾、高龄、独居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老年人的助餐服务需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老年助餐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做好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老年助餐服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统一编号、统一标识,并向社会公示。
探索“食堂+康养”“食堂+培训”“食堂+文娱”等老年助餐服务运营模式,鼓励经营主体拓展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功能,在非就餐时间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指导、文化休闲等多元化服务,增强内生动力,确保老年助餐服务可持续发展。
支持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运营主体利用物流网络提供送餐服务。
鼓励村(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等为老年人就餐、送餐提供服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老年助餐服务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运营主体实行分类管理。
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老年助餐服务评估结果,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运营主体给予适当运营补贴。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享受就餐服务的老年人给予适当就餐补贴,对享受送餐上门的老年人给予适当送餐补贴。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事程序决定,使用集体经济收入支持老年助餐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等方式,为老年助餐服务提供支持,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运营主体,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支持。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无偿或者低偿提供房产用于老年助餐服务;倡导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权属房产用于老年助餐服务,并给予租金减免。
鼓励开发老年助餐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推广方便快捷的智慧化助餐服务。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老年助餐服务的保险产品。
鼓励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运营主体购买食品安全等相关责任保险。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担任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监督员,对食品安全、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收集人大代表对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做好转交办理相关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公布老年助餐服务投诉举报方式,并在老年助餐服务场所进行公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受理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