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对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实行委托投票。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