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二)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的;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