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接受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其村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其缺额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出缺后无妇女成员的,应当递补或者另行推选妇女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出缺的,可以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担任。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