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应急征用,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征用令包括征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执行人员姓名、征用用途、征用时间以及征用财产的名称、数量、型号等内容。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执行应急处置征用令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

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