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风险研判后,认为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的可能性极大且预期危害后果严重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应当明确响应事项、级别、预计期限、应急处置措施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预警与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和上下级应急响应协同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