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建立突发事件群测群防工作机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及时报告信息的主体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重点领域、行业、部位和群体的基层信息报告网络,组织有关部门聘请新闻媒体记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医务人员,企业安全员,学校负责安全保卫的专职人员等担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

各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应当定期开展监测人员、信息报告员的培训教育,为监测人员、信息报告员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通过报警电话、市民服务热线电话等各种渠道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