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邮政、海事、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应急运输保障方案和省有关要求,制定实施地方应急运输保障措施,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应急调度和运力保障,确保运输通道和客货运枢纽畅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应急物流力量建设与管理,完善应急物流干线运输和区域配送体系,发挥物流企业、即时配送企业等社会力量在应急运输保障中的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运输保障,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突发事件预警期和应急响应期间,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优化改进交通管控措施,确保运送应急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的应急救援车辆优先放行、快速通行,并及时向社会发布路况和交通管制信息;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车辆可以优先通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