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明确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疾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地震等有关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

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和标志标识。

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维护管理有关工作经费,按照部门和属地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