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经营企业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约车服务的第三方网络聚合平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接入的网约车经营企业进行核验登记,不得接入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企业,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均应当办理相应许可手续;

(二)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显著位置展示接入网约车经营企业的名称、经营许可、投诉举报方式以及服务协议、服务规则等信息;

(三)及时处置运营安全事故,保障驾驶员和乘客合法权益;

(四)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五)不得干预网约车经营企业的运营服务价格;

(六)不得直接参与接入的网约车经营企业的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