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的,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宣布,于当日或者次日予以公告;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但未经资格审查的其他选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得票情况,并经县(市、区)、乡镇换届选举指导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后于十日内公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果应当报乡镇换届选举指导机构备案。
选举结果公布后,应当当众封存选票、签章。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当选人颁发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员的当选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