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省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的基本形式:

(一)建立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接待代表日制度,设立代表接待室,定期接待代表。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接待工作。

(二)建立健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重点联系三至五名基层代表,通过走访、座谈、调研、信函、电话等方式,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

(三)根据常委会会议议题,可以邀请部分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组织的有关会议,可以邀请代表参加。

(四)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部分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建立健全代表履职平台,常态化安排常委会组成人员进代表联络站开展活动。

(六)根据安排,邀请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督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活动,可以邀请代表参加,扩大代表对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的参与。

(七)及时向代表通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代表工作计划等工作安排。

(八)做好代表的培训工作,并向代表发送有关学习参考材料。

(九)代表来访、来信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办理,或者按照程序及时转交有关机关、单位办理并跟踪办理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