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5, 2025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5, 2025
- Articles
- 11 articles
(1988年5月27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5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一)建立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接待代表日制度,设立代表接待室,定期接待代表。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接待工作。
(二)建立健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重点联系三至五名基层代表,通过走访、座谈、调研、信函、电话等方式,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
(三)根据常委会会议议题,可以邀请部分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组织的有关会议,可以邀请代表参加。
(四)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部分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建立健全代表履职平台,常态化安排常委会组成人员进代表联络站开展活动。
(六)根据安排,邀请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督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活动,可以邀请代表参加,扩大代表对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的参与。
(七)及时向代表通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代表工作计划等工作安排。
(八)做好代表的培训工作,并向代表发送有关学习参考材料。
(九)代表来访、来信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办理,或者按照程序及时转交有关机关、单位办理并跟踪办理情况。
省辖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当地的省人大代表列席;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开展活动时,可邀请当地的省人大代表参加。省辖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积极为代表开展活动提供服务,及时向有关单位转交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驻省直单位的代表,每年至少回原选举单位参加活动一次。
代表参加统一安排的活动时,应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对无固定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