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核定、下达用水计划指标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节约用水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指定用户购买、使用特定节水型器具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