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信用主体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公示期届满前通过信用中国(海南)等平台向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移出:

(一)相关责任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再因违法从事医疗医保医药活动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关于信用修复的相关规定办理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