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信用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公示期届满,经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但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按照实际期限执行。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变更导致不再具有列入情形、停止执行、被撤销、被确认违法或者无效,或者所依据的刑事判决被撤销的,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销相应信用主体的列入决定,停止公示相关信息,按照程序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书)告知信用主体。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