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绿地内放养宠物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绿地内打鸟的,每次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在绿地内挖砂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绿地内利用绿化用水清洗车辆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在绿地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在树木上涂、写、刻、画,擅自悬挂、张贴广告或者其他物品的,责令自行清除广告或者其他物品,每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除紧急抢修临时搭建围挡外,在树木一米范围内搭建施工围挡以及五米内设置广告牌的,限期拆除,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八)在非指定区域内露营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