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占、破坏城市绿地,买卖、转让、租赁、抵押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区域绿地或者进行与绿地管理、养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以及其他占用绿地活动的,由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按照所占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