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

自治区依法保护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合法权益。在治理者取得合法土地权属的治理范围内,未经治理者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