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移交运行维护单位。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完成移交的,运行维护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二)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运行维护管理;
(四)运行维护单位不明确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