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待遇:

(一)支持本市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入职补贴;

(二)实施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称评定、聘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完善薪酬和福利保障机制,将行业紧缺、高技能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纳入本市人才评选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待政策;

(三)鼓励医护人员到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执业,与医疗卫生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四)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补贴等;

(五)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