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新建城镇居住区应当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一千户以上的,配建的单处社区养老服务用房面积不得少于二百平方米;一千户以下的,可以采用多个小区集中建设、购置等方式就近统筹配建,统筹配建的单处社区养老服务用房面积不得少于二百平方米。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应当在首期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