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再生水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镇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监管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城镇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管理体系,实施水量统一配置与调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和园区开展节水技术改造,推广应用节水技术设备,鼓励和支持高耗水企业优先使用再生水。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再生水农业灌溉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依法开展水质标准执行监督、土壤环境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再生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城镇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用地审批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林草、应急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再生水利用管理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