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再生水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建立健全资金保障和投入机制,加强城镇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推动城镇再生水利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

工业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