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规划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规划条件:

(一)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二)不符合规划条件确定的城市设计要求;

(三)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业服务业、居住类建设项目,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