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保电梯及其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可追溯;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做好记录;

(三)对电梯安全运行和维护保养提出建议,提供必需的电梯备品备件、技术培训和其他技术帮助;

(四)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立即告知电梯管理单位,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政府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不得通过更改软件程序、变更硬件设施、设置密码等技术屏障,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或者检验、检测;

(六)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